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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05 00:00: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分享

 

为了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吉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原则

 

1、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我国在新的世纪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力量。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突破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树立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努力营造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提高就业率,加快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

 

2、贯彻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应“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3、在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完善毕业生指导服务体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4、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自觉维护学院声誉是每个毕业生应该遵循的原则。

 

5、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有服从国家需要,为经济建没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二、就业政策

 

1.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经过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办法。

 

2.定向的毕业生按规定回原定单位(地区)就业,有特珠情况不能回原单位(地区)工作的须征得原定单位(地区)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3、在推荐和指导毕业生就业时,要积极贯彻“优生优荐”的原则,同时运用政策导向做好毕业生流向的调控工作。引导、鼓励、教育毕业生面向基层,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提倡“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成才之路。号召毕业生到生产第一线去建功立业、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

 

4、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按照国务院颁发[2002]19号文件规定:“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5、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七章第60条“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或“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的有关精神,对积极给予学校教育资助的单位,学校将优先推荐及落实毕业生,对在学校设立各种奖学金的单位,各系应做好工作,保证协议落实,

 

6、继续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生活动,本着“优才优荐”的原则,切实把优秀毕业生推荐到最急需,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去。

 

7 进一步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在规定时间内,已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学院负责派遣。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学院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人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待落实就业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其人学前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8、学院将积极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断培育和完善以学院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提供服务。在工作过程中,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9、各系要按照毕业生综合积分测评办法,对毕业生进行科学合理的测评排序,切实做好优生优荐工作。

 

10、全院教职工应积极联系毕业生就业岗位,学院将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有贡献的教职工(专职就业人员除外)给予奖励。

 

11、为了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各系要积极组织毕业生填写《毕业生推荐表》,经认真审核后签署意见并盖章,供用人单位选择。对毕业生填写情况不实,弄虚作假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毕业生,其后果自负,并追究责任,对因造假而损坏学院声誉的取消其派遣资格。

 

12.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必须在学校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上报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经费,经批准后学院不在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13.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又考取研究生和专升本的,必须出具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保留研究生人学资格的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14.毕业生就业计划。经批准下达,要认真执行,无特殊情况,计划不予调整。毕业生如坚持个人要求,不按就业计划就业,则按违约和改派有关规定办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15、学院将在派遣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修养。一年内洽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之后,因病退回的毕业生,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16、学院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创造良好 、公平的择业环境和竞争机会。同时为陆续到学院招聘的用人单位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

 

17、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该单位的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人才服务机构盖章同意接收后,学校才能为其办理就业有关事宜。

 

18 、结业生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要在《报到证》中注明“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所在地。结业生在结业一年之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