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 关于用人单位来院招聘规则
发布时间:2019-05-05 00:00: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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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用人单位来院举办招聘活动应首先与学院毕业生招生就业处取得联系,并经学校毕业生招生就业处同意后,方可举行招聘活动。
第二、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三、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包含院校、学习经历、培养方式、性别、民族等限制性条件。
第四、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
第五、用人单位通过洽谈决定录用毕业生后,应将录用的名单通知学院毕业生招生就业处,应留给毕业生必要的思考时间,签订协议后要把协议书交给学院毕业生招生就业处一份,以便编制就业计划。
第六、对在同一时间内被多个用人单位选中的毕业生,毕业生有自愿选择某个用人单位的权利。
第七、用人单位面试毕业生应采取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不应反复多次频繁的面试,避免伤害毕业生的感情。
第八、用人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应当经学院毕业生招生就业处批准方能进行。
第九、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学校毕业生招生就业处有权派出工作人员参加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